来源:leyu手机登录 发布时间:2025-08-03 00:46:08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根基,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赔偿比例。刘春城律师新著《交通事故案件实务:责任认定与复核·刑事辩护·民事赔偿》一书,汇聚了编者20余年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实务处理经验,特别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复核、民事赔偿、刑事辩护等方面,以“实战”案例的形式,总结复核要点与技巧,分享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经验,“避免交警成为交通肇事案的审判法官”。下述分享本书关于“怎么样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复核成功率?”的相关联的内容,供屏幕前的读者诸君参阅。
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解决方法,以及推翻《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方法和途径
第四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不当,法院不予采纳《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责任认定书》
六、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或者单独民事诉讼是否应该支持精神损失费
八、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2014年)
九、程春颖诉张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4期
十、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有鉴于篇幅局限,下述要点摘录未尽完整处,敬请以刘春城律师所著《交通事故案件实务:责任认定与复核·刑事辩护·民事赔偿》纸质书为准。
《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是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根基,事故责任大小直接决定了罪与非罪,赔多赔少,甚至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因此如何改变、推翻交通事故责任对某些人起到至关重要、决定性作用和影响。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和法工办复字〔2005〕1号之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7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注意: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都能申请复核,复核受理后不因一方起诉、检察院批捕而自动终止复核。
根据规定,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但是的确有些事故虽经过复核,仍有几率存在错误,因此相关法规规定了执法监督。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做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做监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3条规定:“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督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依纪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129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经复核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原办案单位未重新调查就以原有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相近的事故认定或者事故证明的;
(3)重新作出事故认定后,仍存在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正、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
比如:笔者办理的云南孙某案,就通过一次事故,三次认定(一次事故三次认定。全责→不确定→同等;有罪→无罪),最终将孙某的全部责任改为同等责任,不但无罪,赔偿还少了一半。
三、在法院民事诉讼或者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不服事故认定书的理由、证据和法律依据,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程序更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2.法工办复字〔2005〕1号《全国人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被公安交管部门给予了行政处罚,那么就可以对附带的行政处罚本身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也能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例如下面的案例:
1.第一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全责,后王某申请了复核,上级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认为,该案对当事人的交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分析不恰当,责令重新调查,作出恰当处理。
2.但交警大队重新作出认定书,认定王某除措施不当未确保安全行驶之外,还有另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即未按规定超车,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并当场作出罚款1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决定书。
3.王某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某实施了未按规定超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但根据王某、XX交警大队提供的视频证据,结合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王某询问笔录等证据,没办法证实王某存在上述未按规定超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故判决:撤销被告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对原告王某作出的《山东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70号]。
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没办法证实王某存在上述未按规定超越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交警违法行政。这样就拿到了强有力的证据,能够继续通过有关渠道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在交通肇事、交通事故民事赔偿中,作为责任不服的重要证据。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不存在,那么事故责任认定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理应重新认定或者不予采信。
复核是解决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最有效的途径,但复核只有一次机会,怎么样才可以把握机会?提高复核成功率?根据笔者多年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总结如下:
1.《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检验鉴定报告(一般来说包括车速、酒精、车辆安全性能、交通方式、痕迹鉴定、尸检等)。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其补充说明、勘察笔录、当事人笔录,现场照片、监控视频或者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可以向交管部门申请复制)。
3.自己拍的路况照片(注意各种交通标志、标线、距离等),有关事故现场照片和视频,事故经过描述,最好自己画一张现场草图,尽可能还原事故真相,让律师对事故的全部事实经过全面、具体的了解。
1.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正确?哪里不清楚?哪里错误?具体细分为:
(1)当事人:比如谁是司机的问题,尤其在一些两人以上的翻车事故、摩托车事故等一定要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痕迹鉴定等确定谁是司机、乘客。是否有顶包嫌疑?是否酒驾、毒驾等?是否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非机动车横过道路是推行还是骑行?年龄:学龄前儿童不能独自上路通行;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瓶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2)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又分为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不同的车辆驾驶资质、行驶速度、车道可能有特殊规定。是否年检?刹车、灯光合不合格?轮胎爆裂的原因是质量上的问题还是使用、维护不当等。超标电动车是否鉴定机非属性,适用不同的交通规则。
(3)道路:路口还是路段?城市道路还是公路?几条车道?限速是不一样的。附近是否有限速标志、让行标志、警示标志等?驶入事发道路能否看见相关标志?道路中间是什么线?实线还是虚线?黄线还是白线?单线还是双线?发生意外事故分别在什么车道行驶?距事发地多远有人行横道、过街设施?
(4)交通环境:是否拥挤,车道是否被占用?是不是能够借道行驶?夜间?周边是否有监控?监控是否及时全面调取?是否有行车记录仪?是否依规定及时提取保存?
(5)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发生经过:各自的行驶方向、出发地、目的地,路线、车道,速度,接触部位,拐弯、直行、并线、超车、掉头等。非机动车是骑行还是推行,学龄前儿童横过道路是否有成年人带领等。
(6)天气情况: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限速30。
是否能够排除各种合理怀疑?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该检验鉴定的是否都做了检验鉴定?要不要补充鉴定?该调查的是否都调查核实清楚了?例如,笔者办理的包头焦某无罪案,事故认定三个月后、半年后又对两辆车分别进行车速鉴定,9个月时又对受害人的倒地行为是否属于冠心病急性发作表现?死亡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检验确定。先认定责任,后鉴定,先前的认定书明显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程序明显违法,而不被采纳。
根据调查所得事实、证据,是否适用了正确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以及各种国家标准、一些有关部门发的函、批复等。
例如,笔者在办理云南孙某案,就存在一个问题,即事发道路两侧有人行横道,道路中间双黄实线,行人横过道路到底在距人行横道多远时必须走人行横道?是否有相关规定、国家标准。为此笔者找到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和国法秘函【2005】436号文,证明原事故认定书所依据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22条第1款、第47条是错误的,从而将孙某的全部责任,复核为不确定事故责任,无罪。再次向上级反映,又改为同等责任,进一步确定了无罪,赔偿责任也少了50%。
根据调查事实,考虑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因果关系,引起与被引起的先后顺序,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谁更重要?比如驾驶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有的交通队认定非机动车主要责任,有的认定非机动车次要责任。这样完全颠倒的结果,到底哪个适用法律正确?公平公正呢?如果你有相关案例,以前都这样认定的,然后到我这里就给相反认定?是否很有说服力。
比如,委托鉴定是否按照法律程序委托,是否告知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比如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如果申请了,是不是满足该重新检验鉴定的而不予批准的情形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第49条规定:“有必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验证、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实践中有些鉴定因超过三天送检期限,且未报经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批准而被认定程序违法无效。还有些因为未合法送达、未书面告知当事人重新鉴定的权利而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因丧失了重新鉴定的时机、鉴定对象灭失、受污染,直接被认定无效。
一般是案件关键事实无法查清才能不予认定事故责任,比如十字路口的事故,谁闯红灯无法查清,而不是无关紧要的事实。
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没有规定固定格式,只是实践中结合其他法律文书自创,主要写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如有),格式是次要的,主要是内容。最好让复核者第一眼就眼睛一亮,有理有据才好支持你,而不全是谈各种感情,绕来绕去的罗圈话,既无根据又无重点,想支持你都找不出理由。
▣好的标准: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法言法语,叙述准确、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按照重要性排序,最重要、核心的部分排在前面。
▣纸张、排版、字体、着重号、装订等也很重要。有条件的最好彩色打印,这样更能突出重点,特别是附有照片说明的,彩色的更一目了然。
▣观感体验:啰里啰唆,白话连篇、废话连篇、长篇大论,讲了很多感情的东西,不知所云、字体小的密密麻麻,让人看了就烦。
2.另外在递交《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最好提前准备一份重点核心理由、观点简要介绍,或者内心提前打个草稿如何简要介绍,争取说服接待你的警官,让人感你不服、复核的理由很充分、有理有据,第一感觉很重要。
笔者在办案实践中也经常遇到这种情况,有的当事人复核时没想找律师,就自己随便写一份复核申请交上去了,还有的就花了200元随便找了个律师写的。然后自己都觉得太差、不行,毫无信心。还能补救吗?如果刚申请复核一周内,还来得及再写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复核补充意见》,因为上级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30日内出复核结论。如果太晚,复核结论马上作出了,可能就没意义了。
四、必须仔细认真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涉及的法规、各种鉴定、国家标准,以便于结合自己案件事实发现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比如,一个案子主要争议焦点就是:行人横过道路距离人行横道多远应当走人行横道,笔者便是根据《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发现了标准,从而推翻了原事故认定书。
案例一:2023年3月19日河北衡水,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胡某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事故,造成张某死亡,4月第一次交通队认定双方各负事故同等责任。死者家属委托笔者,代写补充复核意见并提供相关指导。5月上级交管部门认为证据不足,责令重新调查认定,后又做了几个鉴定,9月重新出具认定书,认定胡某主要责任,张某次要责任。
案例二:2023年3月7日安徽颍上县,石某驾驶小客车与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造成李某重伤,第一次认定石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上级交管部门复核后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责令重新认定。5月重新认定石某与李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
醉驾入刑以来,一直居高不下,位列刑事案件的首位,2019年的31.9万件、2020年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高达25.9%,危险驾驶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
危险驾驶罪在现行刑法中可以说是最轻的一种犯罪,法定刑期为拘役1-6个月。说其简单,主要是刑期低,一般人可能也不在乎;但是对于某些公职人员、特定职业人员,因为故意犯罪,可能被双开或者丧失执业。如果想做无罪辩护,危险驾驶罪又是最复杂的一种犯罪,涉及的各种具体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标准繁多复杂。
醉驾案件的主要证据是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如果血样的提取、保管、送检和鉴定违反法律规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就成了无源之水。排除酒精检测报告,醉驾案件就会被宣告无罪。辩护律师只有通过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结合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总结了如下33条醉驾案件无罪辩护审查要点,不足之处,欢迎指正。
1.提取地点:宜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不具备在医疗机构提取血液样本条件的,可以在实地进行提取。
2.提取人员:由具备相应资质、能力的医务人员(护士证)、法医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
3.消毒剂:皮肤消毒剂宜使用不含醇类的聚维酮碘、0.1%苯扎氯铵溶液、0.1%苯扎溴铵溶液、1.0%醋酸氯己定溶液、双氧水(20%)及不含乙醇的碘伏溶液,不应使用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剂。
2)碘伏由碘、聚氧乙烯脂肪醇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聚乙烯吡咯烷酮、碘化钾等组分制成的络合碘消毒剂。
3)安尔碘的全称为安尔碘皮肤消毒剂,其成分包括有效碘、醋酸氯己啶和酒精,属强力、高效、广谱的皮肤、粘膜消毒剂。
注:包括聚醇醚碘和聚维酮碘。碘与聚氧乙烯脂肪醇醚、烷基酚聚氧乙烯醚络合形成的碘络合物,称为聚醇醚碘。碘与聚乙烯吡咯烷酮形成的络合物,称为聚维酮碘。
5.试管:应使用有效期内加抗凝剂的具塞干试管,应查验抗凝试管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合格证、有效期等。
6.使用真空采血系统时,将第一支采血管推入持针器/连接到采血针上。等待采血管真空耗竭、血流停止后从持针器/采血针上拔出采血管,以确保采血量的充足,以及正确的血液与抗凝剂比例。即5ml管采3ml血,无法保证血液与抗凝剂完全融合、达到完全抗凝。
8.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分为 A 管和 B 管,一管用于检测,一管用于复核备用,每管采血量不少于 2mL。提取到抗凝试管中的血液样本,立即颠倒混匀采血管8次,与抗凝剂充分融合,抑制血液凝固,当场装入物证密封袋,并封存。
10.使用酒精检测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检测验证,检验结束后,应当告知检验结果并签字确认;当事人违反检验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验;
11.由两名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带领警务辅助人员将车辆驾驶人带至县级以上医院固定不少于两份的血液样本;或者现场由法医等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提取血样。
12.固定当事人血液样本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当事人要求通知的人员。无法通知或者当事人拒绝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13.一次性采血器材包括:一次性采血针、不含醇类或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消毒棉球或消毒剂、具唯一性编号的真空抗凝采血管、A/B管标签、血样密封物证袋。
14.标志:在包装盒上应有产品名称、制造单位名称、生产日期、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等信息。
15.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
2)全程录像应当录取抽血使用的消毒液、抽血数量、保存情况及血样编号等细目;
3)全程录像应当确保连续,特别是抽血的关键步骤应一一确认,防止血液被调包等情况发生。
17.保存:冰箱冷藏室应保持在低温2℃~8℃之间保存。复核样本应放置低温冰箱冷冻温度应当保持在-10℃~-18℃之间,保存期限不低于3个月。
18.不是立即送检的,应有封存、保管血样应有定期监控记录。包括保存温度、监测人、是否停电、冰箱故障等。
21.对采血量不足,或因采集、保存不当,造成采集血样凝结,不符合规定的送检条件的,不得作为送检血样。
23.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24.鉴定机构受理人与委托鉴定单位送检人共同填写鉴定事项确认书,一式两份,鉴定机构和委托鉴定单位各持一份。
7)收到的检材和样本的名称、数量、性状、包装,检材的提取部位和提取方法等情况;
10)鉴定机构与委托鉴定单位对鉴定时间以及送检检材和样本等使用、保管、取回事项进行约定,并由送检人和受理人分别签字。
按照GA/T 1073-2013《生物样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异丙醇和正丁醇的顶空-气相色谱检验方法》
7.2.1两份案件样品的相对相差若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定量数据可靠,结果按两份案件样品的平均值计算,否则要重新进行测定。
平行测定的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超过10%(有凝血块的血样不得超过15%)时,定量结果有效,定量结果按两份案件样品测定结果的平均值计算,否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
29.出具相关鉴定报告的期限: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2)检材情况(是否密封、嫌疑犯、医务人员、侦查人员、见证人是否签字、送检血样编号是否与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编号一致,送检血液是不是达到规定数量);
3)鉴别判定的方法是不是满足国家标准、鉴别判定的结果、鉴别判定人员是否签名、鉴定机构是否盖章、鉴定意见是否告知嫌疑犯、有无申请重新鉴定(申请理由、是否批准、批准重新鉴定判别是不是合法)、是否附有鉴定机构、鉴别判定人员资质。
2)血液保管、检测是否规范,如是否使用AB管、重新鉴定时是否使用B管,检测时血液量是否与提取时一致等;
4)是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权利,如是否及时告知当事人鉴别判定的结果,是否告知其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2)对于血样提取中见证、同步录音、录像或血样提取登记表制作等相关程序操作不规范,导致血样来源存疑的;或有证据证明抽取的血样受到污染的;
3)对于提取血样后未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5条的规定立即送检,或者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在3日内送检,导致血样可能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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