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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废气处理设备    发布时间:2024-06-20 03:14:26

  本细则适用于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柴油车尾气净化处理液-尿素水溶液(AUS32)(简称车用尿素)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本细则内容有产品类别、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本细则中车用尿素产品是指用于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简称SCR)用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32);用不含任何其他添加物的AUS32专用尿素与纯水一起配制的水溶液。

  AUS32专用尿素:工业上生产的只含有痕量缩二脲、氨和水的尿素,不含醛和其他物质(如抗结块剂),不含硫和硫化物、氯化物、硝酸盐和其他化合物。

  根据车用尿素产品行业的真实的情况,企业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企业,见表1。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多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适用于本细则。

  GB29518-2013 柴油车选择性催化还原系统用氮氧化物还原剂--尿素水溶液(AUS 32)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标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标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合格。

  在生产企业抽样为企业同一批次或原料、工艺不变条件下同一生产周期生产的合格产品。在市场抽样为企业正在销售的同一批次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100千克

  6.2.4.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别的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相不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

  6.2.4.2抽样人员对所抽样品的性质来了解,避免在抽样和运送过程中的风险。抽样实施前,必须对所有抽样人员进行对所涉及产品的性质和抽样方法培训。

  6.2.4.3所抽产品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

  6.2.4.4、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注:在本细则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检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

  6.3.1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送过程中不会破损。封条上至少要有产品的名字以及牌号、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6.3.2抽取的样品在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抛。

  6.3.3在市场上抽检,检验机构应按经销公司可以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销企业签字盖章。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6.3.4备用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或销售的危化品产品营销售卖总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公司可以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和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问题的重要项目。

  7.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规定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7.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判定。

  7.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规定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规定要求判定。

  7.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发展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规定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2.6检验过程中遇到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没有办法进行时,一定要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7.2.7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的新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记载有异议)时,应以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方法的测定结果为准。

  8.2经检验,所检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所检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响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需对不合格项目的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