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四敢”精神,贯彻落实全省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会议精神,严守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宿迁市生态环境执法系统以雷霆之势、重拳出击,全力打击一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掐灭一些环境违法苗头。现公布一批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2月21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七分局执法人员执行“首季争优”水气协同监督帮扶工作,对宿迁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号、2号两条焚烧生产线正在生产,双效蒸发装置未运行,湿式脱酸塔的高盐废水未经双效蒸发处理,而是通过管道直接导入生产系统(急冷塔)进行回用。该公司排污许可证要求湿式脱酸塔的高盐废水经双效蒸发后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处理,经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再导入生产系统(急冷塔)进行回用。现场湿式脱盐塔的高盐废水解决方法与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不一致。
该公司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理高盐废水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七分局执法人员执行“首季争优”水气协同监督帮扶工作,对宿迁市某纺织印染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印花车间和定型车间正在生产,其中印花车间的罗拉(烂花)工序正在运行,其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水喷淋+除雾器+光氧)未运行。现场查看罗拉(烂花)工序生产记录日报表,显示该工序有产品产出。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依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23年3月2日,宿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分局执法人员,对宿迁某印刷有限公司开展大气专项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印刷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二级活性炭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该公司涉嫌违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之规定。
依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依规定设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规定,对该公司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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