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3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信访举报线索,派出执法人员到定州市锐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进行汽车美容作业,有两辆已完成喷漆的小型汽车,现场有油漆气味,未设置喷漆房和安装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按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大气类)序号57之规定: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置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的21%-40%(取百分值30%);首次实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该公司配合检查,已完成整改,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考虑上述情节,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企业在涉及喷漆、涂胶、油墨等工序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会产生VOCs(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臭氧和PM2.5的前体物,对人的健康和环境影响伤害较大,属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就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以免产生的VOCs直接排入大气环境。
在涉VOC专项执法检查过程中,经常在汽修、印刷包装、木工家具等企业发现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反映出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在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严要求下,大气管控力度慢慢地增加的背景下,本案涉案企业未能认真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不遵法守法,仍心存侥幸。
长期以来,定州市生态环境局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的理念,主动提升服务企业和群众的意识和能力,解决群众身边生态环境问题,依法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助推公司实现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下一步,市生态环境局还将发挥典型案例震慑示范效应,进一步加大环保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力度,慢慢地加强全社会环保意识和行动自觉,用法律武器共同守护定州的蓝天碧水净土。
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需要社会各界的热情参加,各排污单位也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莫违法,违法必被罚……
涓涓小流,汇聚成海,从点滴做起,从自我做起,为了定州市天更蓝、水更清、地更绿,让我们大家一起加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