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决定向贾家街道辖区内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处理费。
(一)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业园区、个体工商户、商场、酒店、洗车场、商混站、在建工地等所有非居民排水户。
(一)居民生活类。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 0.85元/立方米。
(四)自备水源用户。对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按其相应用水类别的征收标准开始征污水处理费。
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对成都东部新区区域内的特困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户家庭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按 2023年10月计量设施抄见2023年9月水量计征非居民排水户污水处理费。
(二)从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按 2024年1月计量设施抄见2023年12月水量计征居民排水户污水处理费。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每日运转 24 小时计算。
(三)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备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五)在建工地无排水管网覆盖、企业排水不达标等原因需转运污水,且污水转运服务费用包含污水运输费及污水处理费的情况,不得由污水处理厂服务(运维)单位在转运费中收取污水处理费,统一按照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两类方式征收。
(一)公共供水征税的方法。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辖区内公共供水企业负责代征。
(二)自备水源征税的方法。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由税务局负责按季度征收。
补充: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应急安全管理局根据排水情况核定的当期取(用)水量和《成都市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取(用)水量申报及核定书》,在下个季度首月15日前,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做申报缴费。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与水资源税相同。税务局在收取水资源税时按城镇供水价格分类标准一并计量收取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财政,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备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排水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