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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环罚〔2023〕12号

来源:洗涤塔    发布时间:2024-02-10 08:33:19

  2023年8月2日15时许,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徐家镇五帝村的南城县永泰纸业有限公司废水自动监控站房开展上级交办问题核查时,该公司未生产,废水未排放,发现该公司流量计数据传输失真,数据传输至数采仪有偏差,现场查看了运维记录台账,未发现流量计的比对记录,流量计长时间未开展比对导致数据传输失真。综上所述,你企业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

  2.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场情况;

  3.2022年8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详细情况;

  4.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场情况;

  5.2023年8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现场情况;

  6.你(单位)在线设备房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校准记录表和水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日常巡检表,证明你(单位)2023年6、7月在线监测设备(总氮、氨氮、COD等)等设备均按技术规范要求做了校准、维护、记录,等情况;

  7.你(单位)环评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主要生产设备及污染治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情况;

  8.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审批表、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城环责改〔2023〕12号),由你(单位)已签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2日直接送达了《抚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城环罚告〔2023〕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依规定安装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依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和《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你公司未规范维护设备,处2万-8万元罚款,但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在线监控企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都同意,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银行(交款操作步骤: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提供交款人手机号码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给我局财务室,当交款人手机接到交款码信息后,七天以内凭交款码到银行交款;逾期,交款码自动失效,交款人一定要通过我局财务室,获取新的交款码到银行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